律师说法丨一起“信访型”寻衅滋事案件的八年无罪之路

案件过程
2015年10月27日刘伊萍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5年11月30日刘伊萍被逮捕。
2016年7月25日刘伊萍被取保候审。
2016年9月20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2月9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伊萍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刘伊萍不服,上诉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3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2021年12月17日海州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伊萍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刘伊萍不服,上诉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定案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再次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2023年8月2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刘伊萍起诉的裁定。
2023年8月31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二月份,吴正红律师向我约稿,要求稿件内容侧重于二审有效辩护,案件结案于2023年。当时我考虑了两个案件,一个是山东潍坊的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该案前后持续八年,历经三次二审四次一审,第三次一审时,全案六名被告人被判决罪名成立,第四次一审管辖辩护成功,检察机关全案不起诉。另一个是连云港刘伊萍寻衅滋事案,该案因信访而起。这在这几年,是愈加多见了。该案前后也是八年,经两次二审三次一审,第三次一审时,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最终我选择了刘伊萍案,原因是我认为这个案件更有社会意义。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与绝大多数“信访型”寻衅滋事案也并无二致,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刘伊萍为反映其位于连云港市新海新区居住用房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多次到北京市某某门、某某海等地进行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告人刘伊萍的非正常上访行为多次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决定行政拘留或训诫,且多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
2015年10月,被告人刘伊萍欲再次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并扬言要在某某海附近拦截领导车辆,被连云港市海州区新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劝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伊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伊萍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进行量刑。
论证该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并不需要过多言语,庭审中我说:
本案公诉机关仅证明了刘伊萍有去北京上访的行为,其他均未证明,甚而未在法庭上作出说明。如此,则:从主观方面而言,非正常上访的主观方面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再是口袋罪,再作扩大化解释,其主观方面也含括不了信访者至北京“求公正”的主观方面;从客观方面而言,非正常上访行为也并非起哄闹事行为。即便将该行为视为是起哄闹事,若要定罪,结果上也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因此,即便我们认可非正常上访行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也必须证明被告人的非正常上访行为是基于满足不健康的心理动机,其之行为有“起哄闹事”的性质,其之行为且又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但本案,公诉机关仅举证证明刘伊萍有“非正常上访行为”,至于其他,既无证据证明,公诉机关也未作出说明。
关于“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问题,庭审中我且提了一个问题,即刘伊萍之行为影响的到底是北京的公共场所秩序还是连云港的公共场所秩序。若影响的是北京的公共场所秩序,则无论是国家信访总局,还是北京的邮局,他们都未如此认为,实则刘伊萍也完全是遵照秩序要求进行,而连云港的公共场所秩序又显而易见并未受到影响,道理很简单——刘伊萍去的是北京,与连云港的公共场所秩序并无妨碍。在我一再追问下,最终公诉人二选一,说刘伊萍影响的是北京的公共场所秩序,因此我又说:刘伊萍去的北京的任何一个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一个公民皆可去得,刘伊萍的行为与前往北京的任何一个公民的行为也并无明显区别。别人皆可去得偏偏刘伊萍去不得?就因为刘伊萍是上访户?我们国家什么时候对上访户如此区别对待了?若并未区别对待,则刘伊萍的行为也只是导致北京的公交车上多了一个乘客,北京的马路上多了一个行人,北京的邮局多了一个寄信的人。也别拿某某门、某某海附近说事,某某门、某某海附近的马路是禁止上访户通行?因此可以说,刘伊萍之行为没有给北京的公共场所秩序带来任何负面影响。而刘伊萍之所以今天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要我说,完全不是因为他影响了北京的公共场所秩序,而是因为他影响了连云港某些领导的心情!
我相信,我们国家完全能够容忍喊冤者如同其他人一样出现在北京的土地上。对他们而言,北京具有特殊的意义,他们认为那里更容易求得公正。这种想法对与不对姑且不论,可如果哪天我们的百姓在地方上遭遇了不公,感受到了委屈,却连北京都不敢去不能去,就只忍着,大概那时,才是我们社会治理最危险的时候吧!
二审庭审时,出庭检察员进一步明确称刘伊萍对北京秩序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滞留某某门、某某海(附近);二是扬言去北京(拦截领导车辆)。针对上述两点,我回应道:
出庭检察员认为刘伊萍对公共秩序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滞留某某门、某某海附近,但何谓滞留?一分钟是滞留还是一小时是滞留?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而控方也并未举证证明刘伊萍经过上述地方用时几何。不能举证时间长短,又无法定的参照标准,自然不能认定刘伊萍之“滞留”行为。“滞留”或许还有另一种解读,即当相关管理人员要求其离开时其拒不离开,可该种情形刘伊萍也不具备。最关键的是,刘伊萍只是经过某某门、某某海附近,法律尚未规定相关路段禁止信访户通行。可见“滞留”之说纯属无稽之谈;二是扬言去北京(拦截领导车辆),可扬言去北京却并未真的去北京,自然不会对北京的秩序造成任何负面影响。且刘伊萍多次去北京,并未拦截领导人车辆,而扬言行为同样未影响到连云港的秩序——刘伊萍只是对政府工作人员一人提及此事,他并非对连云港公众扬言,且内容也并非涉及公共安全,自是不会对连云港的秩序造成任何不良影响,这些都是显而易见的。北京的秩序未被影响,连云港的秩序未被影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到底从何谈起?
庭审中,控辩双方且对刘伊萍之行为是否系非正常上访、刘伊萍之信访事项有无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等问题展开了辩论。我的第一层意见是刘伊萍的信访事项具有足够的事实和法律基础,第二层意见是即便刘伊萍的信访事项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控辩双方存有争议,也并不影响刘伊萍享有信访的权利。否则,则所有对法院已决事项进行信访便是违法,便可能是犯罪,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就这样一个显而易见的无罪案件,争得无罪却耗费了八年之久,历经三次一审两次二审,近十次的庭审,中间还夹杂各种庭外辩护。我记得第二次二审庭审时,我发表了一番感慨:
如果我们都不再把法律当回事,法律就真的什么都不是了!我们多少年之所学,都成了屠龙术,而于你们,却只是对付不是那么听话的人的工具!我们所应捍卫的,一直被践踏,我们看似很努力,可我时常想,我们努力的到底是什么?我们努力好几年,只是为了说明常识、争取常识,我们的精力、生命,都消耗在以常识就可辨明的案子上,消耗在百姓一眼就可看清的案子上!可即便如此,事情还是很难回归到他本来所应该有的样子上来!以至于我最近一直在思考,我们到底还要不要捍卫?你们自然可以云淡风轻地说一句,不服判决可以申诉,省高法申诉不成还可以到最高法,可为什么我们就不能及时纠正?我们为什么要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而让百姓承受长年累月的诉累?我也希望检察机关能够明白一点,并不是所有的胜利都能带来荣耀,而有些坚持,我们不要也罢,比如一错再错!你们也可以认为这是我的偏执,可我偏执的到底是什么?是法律得到正确实施,是弱者不被以法律的名义欺压!我相信我们都是好人,这一点我坚信!但我们的共同的美好的愿望,何以造就我们今天这样的现状?撤诉很难么?判决无罪很难么?以法律的名义还弱者公正很难么?我不是在演讲,也不是在批评,我无意于批评任何人,我是着急,是忧虑!最后我仍要再强调一遍:如果我们都不把法律当回事,法律就真的什么都不是了!
前文我称,之所以选择这个案件,系因我认为这个案件更有社会意义——单从法律上而言,这个案件并无太多探讨的必要,刘伊萍之无罪是比较明显的,但这几年又经常有因信访、因维权而被寻衅滋事的案件发生,各地似乎也已习惯了以这种简单粗暴的方法去应对信访危机,且屡试不爽——单以这两年而言,以我目之所及,信访型寻衅滋事案件,到了法院阶段还能无罪抽身的,似乎仅此一例。可问题是,以这种方法应对信访危机,进行社会治理,不仅不会化解矛盾,反而会进一步加剧矛盾,同时也会加剧百姓对政府的不信任。庭审中我说:百姓在遭遇不公时,应有反映问题的渠道,这不仅可以化解矛盾,还可疏导情绪。百姓的方式方法或有不当,但政府应有适当的容忍度。若一遇问题便强力“堵截”,反而会使矛盾激化,令百姓怨气加重。怨气引发戾气,而戾气在和平年代又最具破坏力,这是当下社会最大的不稳定性因素。
信访问题只是表象,解决引发信访的矛盾才是关键。可现在的问题是,有些矛盾,地方上原本完全可以依法律而化解于萌芽中,最终却一步步陷入到一场巨大的、毫无意义的消耗中不能自拔。我举一例以作说明:
2023年,我在江苏兴化办理了一起职务类犯罪案件,那个案件我的当事人完全可以按违纪处理,实际上该案中另有一人,情节较我的当事人更为严重、恶劣,最终便是按违纪处理。同一个案件中如此区别对待,自然会给当事人强烈的不公的感觉。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想争取“从犯”,却一直未能成功,直到庭前会议时,我们对几项申请据理力争,并对检察机关的一些不当行为狠狠地批评了一番,检察机关才于会议之后变更起诉,但又附了条件,即我们需撤回那几项申请。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的内心十分清楚,可之前就是不愿意给,这又给了当事人强烈的不公的感觉。之后我的当事人虽心有不甘,却也因考虑到各种因素而愿意妥协,因此我作为辩护人多次与检察院、法院沟通认罪认罚,最终却因几个月的差距而未能达成,而这几个月,法律不仅能够做到,也是完全应该做到的。之后当事人上诉、申诉,当事人家人多次去北京。
而他们每次去北京,泰州驻京办都会安排大量人员维稳,泰州当地也每次都会安排数十人连夜驾车赶至北京,哪怕是他们有时并没打算真的去北京,只是买个票,当地也每次都会安排一大帮人到车站堵截。而每当他们被带回当地之后,当地又是在他家门口安装监控,又是把他家邻居的房子租下来,安装窃听设备。有一段时间,每天还会有无人机在他家房屋上空盘旋,而一到当地认为需要稳控的时间,他们家附近便有多名不知是哪个部门安排过来的便衣看守,可谓是各种维稳手段用尽。而最大的维稳手段自然是解决问题,可他们偏不,他们宁愿花数十倍、百倍、千倍的代价,可就是不愿意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目前看,当事人及其家人追求公正的心不会熄灭,而这样的行为他们可能会持续一辈子,也因此,这种消耗也便不可避免地会无休无止地继续下去。
前不久我看到一组数据,说我们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是用于行政性支出,这个比例远超世界发达国家。行政性支出一旦多了起来,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支出又如何能多起来?而以我之经历看,我们这社会的有些矛盾,实则完全不应形成,可最终就莫名其妙地形成了,有些地方官员,似乎只是基于内心的那点傲慢,为了一点面子问题,便没有矛盾也得制造矛盾,或任由矛盾扩大,再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应对,去化解,而最终矛盾实则不仅未能化解,反而因药不对症而进一步加剧。如此种种,导致我们整个社会陷入到一场巨大的、毫无意义的消耗中不能自拔。可我们与其如此循环往复地消耗,为何就不能遇到问题解决问题以让整个社会轻装上阵?要知道,这种社会性消耗,消耗的不仅是我们的难以计数的人力物力,还有我们整个社会、整个时代的福分。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而源头性问题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信访问题便必然不可能得到妥善解决,而整个社会也必将深陷其中,深受其累,深受其苦。
在我写完这篇文章的时候,我电话刘伊萍问他近况,他说在北京,还是为之前的事。我又电话兴化当事人的家属,她说她的公公在去北京的路上。
后记:这是我两年前的文章,这个案件能够历经八年而无罪,当事人和律师的坚持是一方面,大概多少也有幸运的因素吧——同样的情况被判掉的也很多。我希望,接下来我们的司法能够多一些操守,别沦为地方不法官员的刀子,刀刀捅向原本就不幸的人,这会严重违背司法的人民性(司法的人民性到底如何定义,我还不知道,但我知道,司法如果沦为强者打击弱者的工具,则一定是违背人民性的),还会增加社会的负担。新的一年,我希望弱者能以法律为武器,而非被以法律的名义打压。(杜家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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